未要求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场所
独立式火灾探测器
国家强制性标准,未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注:人员密集场所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房、网吧、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厅、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宗教活动场所。
国家强制性标准,未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藏书不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座位不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
座位不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
座位数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床位数不超过100张的疗养院、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商店营业厅。
高层建筑配置消防设施
逃生救援设施
高层住宅、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必要的逃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装置。
注:《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一部分:配备指南
适用楼层(高度)
逃生滑道、固定式逃生梯应配备在不高于60m的楼层内;逃生缓降器应配备在不高于30m的楼层内;悬挂式逃生梯、应急逃生器应配备在不高于15m的楼层内;逃生绳应配备在不高于6m的楼层内。地上建筑可配备过滤 式自救呼吸器或化学氧自救呼吸器,高于30m的楼层内应配备防护时间不少于20 min的自救呼吸器。地下建筑应配备化学氧自救呼吸器。逃生避难器材配备楼层(高度)
配备数量:
逃生避难器材的配备数量应满足器材可救助人数之和不小于逃生避难人数的要求。
各类场所的逃生避难人数及逃生避难器材可救助人数的计算方法参见上表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消防器材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注:必要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防火沙、排烟设施等。
九小场所
消防器材
小型生产加工场所和从事销售、存储、餐饮、休闲娱乐、教育培训、养老福利等服务的小型场所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本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鼓励配备避难逃生器材。
注: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包括:火灾报警、灭火、救援等;消防器材指灭火器、消防工具、消防自救设备等。
自建场所
消防器材
村民自建住宅从事家庭生产加工、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施工作业
消防器材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使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并采取专人监督、配备消防器材等现场消防安全监护措施后,方可作业;在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注:动火开动火证,动火现场配灭火器,专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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